综合性政策制度(待删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5浏览次数:1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66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加快建设高等院校、政府、企业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促进高等院校科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振兴发展的重大举措,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为重点,通过建设校企协同创新联盟,使高等院校和企业在互动双赢中共同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校企协同创新联盟是一种新型校企合作组织,它由高等院校和企业依据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际供求需要,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监督下,以一校对一企、一校对多企、多校对一企、多校对多企等方式自愿结盟,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由高等院校牵头或协同企业、政府共同管理,在高等院校、企业或各地区搭建合作实体平台,促进多项创新要素在校企之间双向有序流动。

  校企协同创新联盟的功能主要是弥补校企之间技术和成果供需信息不对称,面向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技术创新人才、技术开发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无缝对接,促进企业产品升级并取得更大经济效益,提升高等院校、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

    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有三个方向,即面向中小微企业,建设经典联盟;面向三次产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骨干联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城市联盟。

  校企协同创新联盟依据“面向需求,双向选择,互动合作,校企共赢,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主要目标。

  在以往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上,打造新型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在强化市场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国家、省相关政策及政府的调节统筹作用,充分调动高等院校、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面向三次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载体和工作体系。到2020年,面向中小微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经典联盟2000个左右,帮助企业完成技术升级改造课题10000项;面向三次产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100个左右,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500项;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校企协同创新城市联盟14个,帮助区域城市做好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任务

  (四)面向中小微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经典联盟。

    以市场供求信息调节为主导,面向省内中小微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经典联盟。联盟主要开展校企合作,互通技术供求信息,通过项目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改造等。

1.建立校企协同创新联盟供求信息平台。省教育厅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汇总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等技术创新资源,以及企业技术难题和成果需求信息,建立省、校技术成果供求信息平台,提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供给和企业研发技术需求信息。(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省知识产权局)

    2.举办大型产学研合作对接会。每年在省内每个城市举办大型产学研合作对接会1次;依托高等院校和地方政府不定期举办小型或专题产学研合作对接会,每年将开展对接会5次。校企双方签订协同创新协议,报省教育厅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

3.开展“高等院校千名专家进千家企业”活动。每年选派1000人次高校专家进1000户以上企业,校企互通技术供求信息;每年校企共建研发机构20家,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建立研发体制、培养研发队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国资委)

    (五)面向三次产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

  以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以高等院校为主体,面向三次产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在联盟建设中,高等院校将充分发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以及省级重大科研(转化、孵化服务)平台、新型智库等作用,为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解决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问题。

    1.建设工业产业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以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为依托,联合工业产业骨干企业,建设工业产业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即“2011计划”)和“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经过培育和建设,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达到30个左右,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达到40个左右,建设工业产业校企协同创新骨干联盟70个左右,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300项,促进钢铁冶金、石油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2.建设农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及涉农国家和省级科研平台为依托,联合农业产业骨干企业、地方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建设农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到2020年,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分院)14个;涉农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达到5个;建设农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15个;选育玉米、水稻等优良新品种10个;围绕粮食丰产、设施农业、海洋粮仓、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攻克重大关键技术10项;在农业新技术推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技术培训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

    3.建设现代服务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以教育部和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文化传承创新类)为依托,联合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社科院、党校及社会中介机构打造新型智库;以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计算中心等为依托,面向社会企业开放和开展服务工作,打造科技服务平台。以新型智库和科技服务平台等为载体,联合面向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领域,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建设现代服务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到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达到5个,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基地达到10个,行业产业战略发展研究软科学基地达到10个,建设现代服务业产业校企(地)协同创新骨干联盟15个,在信息服务,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撑服务,旅游、房地产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出贡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省知识产权局)

  (六)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校企协同创新城市联盟。

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区域内企业、高等院校及与区域内企业密切合作的省内外埠高等院校参加,建设校企协同创新城市联盟。通过联盟建设,区域以优势特色行业企业汇聚高等院校人才、学科和科技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1.建立高等院校—城市研究院。支持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一校一市深度融合的高等院校—城市研究院建设,支撑和引领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以高等院校—城市研究院为核心,汇聚更多高等院校和企业,建设校企协同创新城市联盟。到2020年,各市至少建立高等院校—城市研究院1个,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与高等院校共建研究院或分院。(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建立高等院校与城市发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支持一校一市或多校(高等院校联盟)一市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为高等院校—城市研究院、校企协同创新城市联盟的组建和建设提供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与高等院校事先协调沟通,省教育厅将支持和引导相关高等院校加入战略合作框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三、 职责分工与有关要求

  (七)政府部门在联盟建设中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省教育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国资委、省旅游发展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对联盟组建进行备案登记,加强对联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服务社会绩效评价,推进联盟建设取得实效;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发展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八)充分调动高等院校在联盟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高等院校作为联盟建设的实施主体之一,要高度重视联盟组建工作;落实专门责任部门开展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主动调配优势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向企业聚集,与企业对接;动员和引导科技人员针对企业需求凝炼研发方向,完善有利于联盟长效运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适合应用型科技人才的职称评定、岗位考核机制等激励政策,激发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活力;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队伍。(牵头单位:各高等院校)

  (九)发挥地方政府在联盟建设中的沟通协调和服务作用。

    各级政府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向高等院校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当地企业与相关高等院校进行沟通联络;及时组织有意向、有基础的企业主动与高等院校对接,帮助和指导当地企业和园区(基地)开展联盟建设工作,在基础设施、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协调解决联盟运行中的实际困难,做好相关跟踪服务;面向应用的各类地方科技计划优先支持联盟的合作研究;掌握联盟进展动态,及时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各级政府)

    四、 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关领导机构,统筹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校企协同创新联盟深入发展。省教育厅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保障联盟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各市政府、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国资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

    (十一)完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将联盟作为面向应用的各类科技计划的重点支持对象;省高等院校科研基本业务经费资助将向联盟建设突出的高等院校倾斜;鼓励地方政府和高等院校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资金对联盟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政策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推动落实好现有相关鼓励政策,充分借鉴有关省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不断改进现有政策措施;开展试点,鼓励先行先试,针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重大成果,采取“一事一议一方案”工作方式,研究解决个性化问题和激励政策。高等院校要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三)强化考核监督机制。要将联盟建设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考核点纳入对全省高等院校和校长的评价体系;建立联盟建设情况跟踪和监督管理机制,突出质量与贡献,强化绩效考核,发挥人才、项目、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益,确保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