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53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19年开展对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5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2016年度准予结题的项目。

2.收回资金范围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2015年度结题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5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需积极组织协调,按时、真实、准确、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19年1月15日—4月5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5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材料接收工作组。

4.4月6日—5月31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对于有2015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应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3.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4.“应退结余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5.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确认通知。

6.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返还;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清缴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学科与科研工作处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