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7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70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7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课题管理办法,表彰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是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课题立项评审、结题鉴定、成果评奖、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六条  建立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按领域成立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推荐、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其主要职责是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选题

第七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八条  为支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培育教育改革和发展特色,设立研究基地专项课题。

第九条  为加强某些领域的教育科学研究,设立合作专项课题,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经费资助,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常规管理。

第十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辽宁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主攻方向,突出应用性和实证性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章 立项与评审

    第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实行年度立项制度。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特别委托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十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省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职人员,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重大课题的申请者须具有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的经历。

3.申请者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主持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4.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课题研究、组织、指导等实质性工作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课题立项申报的期限,为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文件发布之日起的40日内。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课题申报文件和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评审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须对申报资格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经费等研究条件,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每人每次限报1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1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2个以上(不含2个)的课题组。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受理课题立项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立项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

3.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公示期原则上为5-10个工作日,公示网址:辽宁教育科研网(http://www.clner.com/Index.html )。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对课题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课题完成周期,对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属范围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须按照所填报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中的研究内容及研究目标,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和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重大和重点课题要将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5.因故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

未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变更申请以收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批复为准。提交申请的时间,应早于提交结题鉴定半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立项资格,追回课题资助经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活动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并在网上公示。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有效期仅限于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周期内。

不得以课题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评优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六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接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采取会议集中鉴定、专家通讯鉴定和现场评议鉴定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机构受理课题结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结题鉴定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确定拟通过结题鉴定的名单并公布结题鉴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课题,可以提出免于鉴定的申请。重大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结题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表奖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须标注“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等字样。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两次。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23月公布实施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