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沈阳市科创平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科创平台对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3﹞9号)、《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55号)、《沈阳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56号),沈阳市科技局现启动2023年度沈阳域内科创平台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发布《2024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指引》(附件4),供各科创平台在2024年度建设中参考,促进平台自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新动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科创平台绩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1.省级科创平台
沈阳域内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批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2.市级科创平台
沈阳域内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科创平台名录详见“附件1”。
(二)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重点评价各科创平台在研发投入、创新能力、成果转化、开放服务、产业支撑和人才引育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三)组织实施
1.填报时间
4月7日9时至4月25日17时,逾期不再受理。
2.填报流程
(1)单位注册。科创平台依托单位需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zp.kjj.shenyang.gov.cn/webManage_lddllb.do)注册备案,通过审核并获得单位审核账号后即可登录系统。已注册备案过的依托单位可直接登录系统。
(2)填报人注册。科创平台负责人在单位注册后,需进行项目申报人注册。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在线进行绩效评价数据填报。
(3)在线填报。科创平台负责人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绩效评价数据填报”模块中,逐项填报数据并按照“附件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4)材料提交。科创平台负责人完成在线填报后,需提交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审核无误后,使用单位审核账号在4月25日17时前完成提交。
(四)结果运用
1.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各级各类科创平台将获得沈阳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
2.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通过的,撤销其市级科创平台资格。
(五)注意事项
1.此次年度绩效评价采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采取信用承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科创平台及科创平台负责人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2.纳入评价范围的各科创平台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完成线上填报;各依托单位应对科创平台填报的团队人员、创新成果、转化收益等信息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
3.对于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其市级科创平台资格。
4.按国家保密规定,涉密内容一律不得在网上填报,可线下进行申报,否则后果自负。
5.为方便各科创平台提供认定(批建)文件等证明材料,随通知附上《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以及2019年以来省、市科技部门下达的科创平台优化整合名录和认定(批建)通知(详见“附件5-13”)。
二、2024年度科创平台评价指引
《2024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指引》详见“附件4”。
联系人:张长生
联系电话:86593005
附件:1. 2023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名单
2. 2023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说明及证明材料一览表
3. 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申报操作指南
4. 2024年度沈阳域内科技创新平台评价指引
5. 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
6.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3年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7. 关于组建2023年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
8.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组建)2022年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9.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认定(组建)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10.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0年认定(组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11.市科技局关于公布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整合结果的通知
12.关于下达2023年辽宁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组建计划的通知
13.关于发布2023年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录的通知
科研处
附件.rar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