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撤项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4浏览次数:10

学校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工作要求,拟于2024年年底,对尚未结题的2018年(含)以前的在研项目予以撤项处理,(名单见附件)。根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辽宣〔202411号,相关规定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现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安排,督促在研项目主持人,抓紧时间于撤项期前完成结项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请填写《省社科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2)。

一、结项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含省部级)作出肯定性批示。

2.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正式发表。

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作为结项成果。

5.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项目成果获得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6.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同一研究方向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7.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省部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省部级)认可或采纳。

8.按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研究任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4篇以上(含4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3篇以上(含3篇),自筹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2篇以上(含2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项目高度相关,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1篇论文。19年(含)之前的项目成果课题号可多个,20年以后要求唯一课题号。

二、结项材料报送

1《结项审批书》自行盖好财务章、审计章);

2项目最终成果

3成果简介

4结项汇总表

5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多个成果装订成册,并用荧光笔标注课题编号

6、专家评审意见表(签字部分必须手签),自行联系3位专家鉴定,专家库名单联系科研处获取。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

三、报送时间

(一)申请项目终止,于2024930日前,报送《省社科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

(二)申请结项。自即日起至20241130日,随时报送结项材料。

以上材料均未提交的项目,省社科基金办公室将发布通告进行过撤项处理,并会根据撤项数量,削减学校申报名额。学校将同步削减撤项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该项目申报推荐名额。

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博书联系电话86593005 电子邮箱:workxi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