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开展已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7浏览次数:3540

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5号)和《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发改高技﹝20152187号)要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开展已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2184号)要求,继续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1.申报原则。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由各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申报。同一建设项目已批复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不得重复申报。
    2.
申报领域。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令201823号)(附件1)明确的范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及相关服务业等9个方面申报。
    3.
申报数量。我校限报一个工程研究中心,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学校择优推荐。 
    4.
申报要求。按照《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辽发改高技[2021]195号)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并填写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表(附件3)。
    5.
申报时间。请于108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表》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电子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
   
1.评估范围包括经教育厅推荐的所有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平台。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1日至1231日。
    2.
请按照《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及后附的《评价工作指南》编写评价材料,于1014日前将评价材料电子版(包括工作总结报告及评价数据表,表格用
Excel格式)报送科研处。各平台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

   
联系人: 张长生
   
联系电话:8659300515640480602
   
电子邮箱:75746181@QQ.com

附件:
   
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doc

附件2: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pdf
   
附件3:申报情况表.xls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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