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浏览次数:10

学校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强化学校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沈师大校发[2020]151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包含的四类科研机构:

(一)重点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等机构;

(二)校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批准成立的以科研为中心的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机构;

(三)院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内设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四)共建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地方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共建、联办、协办的实验室、研究院、研究基地等机构。

二、考核要求

1.提交材料:科研机构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表》(附件1)和《沈阳师范大学科普基地考核表》一式一份(附件2)并提交电子版,文件名称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明细表》(附件3设定的序号+科研机构名称例如“1.辽宁省能源与环境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考核范围:202212月30日前成立的科研机构。

3.科研成果发布时间20231月1日—202312月31日。

4.考核表填写的科研成果没有在科研处备案,必须附佐证材料,否则作无效处理。

5.科研机构人员不得与其它科研机构交叉,其科研项目、科研奖励、论文及专利成果也不得与其它科研机构交叉填写。

三、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2.重点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共建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建议立项部门予以撤销。

3.院级科研机构:由学院自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科研机构的考核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备案

四、截至时间和联系人

1.截止时间:202438日,逾期不予受理。

2.联系人:张长生
联系电话:86593005;15640480602
电子邮箱:75746181@QQ.com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表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科普基地考核表

附件3: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明细表

 

科研处

202312月28日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