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10

学校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要求予以发布,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料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料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路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本批次指南项目互不限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电报和在研“战路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参与重点专顶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本批次项目。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二、项目申报要求

1.中方单位应与外方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2.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3.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4.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5.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由于严禁转载发布,请申报人联系科研处分配账号进行查看)。

6.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具体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请申报人到科研处申请分配账号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同时上交纸版申报书2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周园园,86592983/18604013210

 

科研处

2024年627日